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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鎮民申請於○○鎮公所經管之第三公墓內修繕祖墳,其核准權責為何疑義一案

發佈日期:100/10/28
查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公墓係指供公眾營葬屍體、埋藏骨灰或供樹葬之設施。同條例第3條第2項第3款第1目規定,鄉(鎮、市)公立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及管理係由鄉(鎮、市)主管。復查同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置之私人墳墓,於本條例施行後僅得依原墳墓形式修繕,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係指依法於私有土地上設置墳墓之修繕規定。本案所詢有關貴縣○○鎮民申請於○○鎮公所經營之○○公墓內修繕祖墳,其核准權責疑義一節,查貴縣○○鎮公所經營之○○公墓係為第2條第2款規定之公墓,非為第73條第1項規定之私有土地上私人墳墓,依上開條例第3條第2項第3款第1目規定,應由○○鎮公所本諸權責處理。
(內政部94年3月9日台內民字第0940003191號函)
 
 
點閱數:163|最後更新:100/10/28 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