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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殯儀館、醫院以外之其他場所設立停屍間、停棺室,提供停屍、停棺,有無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乙案

發佈日期:100/10/28
一、依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3款規定:「殯儀館:指醫院以外,供屍體處理及舉行殮、殯、奠、祭儀式之設施。」如經貴府查明,該停屍、停棺處確有經常或持續提供不特定人為屍體處理及舉行殮、殯、奠、祭儀式之事實者,得認定其為違反本條例第7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殯儀館,依本條例第55條處罰之。
二、依本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本案經民眾檢舉之葬儀社,如經查明確為未經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或備查)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應依本條例第62條處罰之。
三、本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本條例第37條所稱殯葬禮儀服務業,指以承攬處理殯葬事宜為業者,次查本條例第51條第1項規定:「殯葬服務業不得提供或媒介非法殯葬設施供消費者使用。」爰殯葬禮儀服務業承攬處理殯葬事宜等殯葬行為,仍應於合法之殯葬設施內為之,違反者應依本條例第67條處罰。本案尚請貴府依事實認定本諸權責核處。
(內政部93年2月2日台內民字第0930002417號函)
 
 
點閱數:210|最後更新:100/10/28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