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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特定區「公墓用地」內得否設置寵物火化場疑義

發佈日期:100/10/28
一、查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對該法所規範之廢棄物分為2種,其一為「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本案有關寵物火化場之設置應屬動物屍體之處理,應依該法辦理,合先敘明。
二、按殯葬管理條例規範之殯葬設施係為處理人之遺體,埋、火葬均應經主管機關核發埋、火葬許可證,以兼顧個人尊嚴及公眾利益,且殯葬事務涉及民俗,人與動物之火化設施共置一處,尚非民俗所得接受。
(內政部民政司91年11月25日內民司字第0910001639號書函)
 
 
點閱數:247|最後更新:100/10/28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