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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禁葬公告後是否得全部或局部之廢止及公墓公園化計畫擬定後是否經殯葬審議先行程序,辦理舊墓更新疑義

發佈日期:100/10/28
按殯葬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第2款第1目規定,有關直轄市、縣(市)公立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及管理,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權責,禁葬公告係主管機關為公立公墓經營、管理之需而為之。查現行殯葬管理條例就「公墓禁葬」事宜,並無相關規範或限制,至禁葬處分之廢止,得由貴府視實際情況需要,本諸權責自行核處。另有關公墓更新促參案,是否經貴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審議,應依該委員會組織相關規定,由貴府本諸權責辦理。
(內政部95年5月4日台內民字第0950073427號函)
 
 
點閱數:169|最後更新:100/10/28 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