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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於公墓內未經申請擅自將墳墓起掘,並於原地違法重建家族式納骨塔,放置骨灰(骸)乙事

發佈日期:100/10/28
查殯葬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縣(市)主管機關對違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或經營殯葬設施有取締及處理之權責。同項第3款規定,鄉(鎮、市)主管機關對違法設置、擴建、增建、改建殯葬設施、違法殯葬行為之查報。本案於原地違法設置骨灰(骸)存放設施之查報或取締事宜,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內政部95年2月27日台內民字第0950036674號函)
 
 
點閱數:210|最後更新:100/10/28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