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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期間公告禁葬之公墓,是否須於殯葬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重新公告禁葬之疑義

發佈日期:100/10/28
按有關直轄市、縣(市)公立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及管理,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權責(殯葬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第2款第1目參照),禁葬公告係主管機關為公立公墓經營、管理之需而為之,故殯葬管理條例就「公墓禁葬」事宜,並無相關規範或限制,有關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期間公告禁葬之公墓,應無須於殯葬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重新公告禁葬。
(內政部94年3月31日台內民字第0940003501號函)
 
 
點閱數:192|最後更新:100/10/28 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