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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對縣內納骨塔數量作總量管制規劃之相關疑義

發佈日期:100/10/28
查地方制度法第18條至第20條規定,直轄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縣(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及鄉(鎮、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分別為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自治事項,依同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同法第28條規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次查殯葬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各款,分別明定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又同條例第7條規定:「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亦即,對轄內公、私立殯葬設施之設置「核准」,係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權責,準此,有關貴府規劃將縣內納骨塔數量達總量管制目標乙事,得在不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之前提下,於自治條例酌予訂定相關規定,無侵犯鄉(鎮、市)自治權限之慮。
(內政部92年3月3日台內民字第0920002902號函)
 
 
點閱數:192|最後更新:100/10/28 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