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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鄉(鎮、市)公所欲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是否需經當地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同意疑義

發佈日期:100/10/28
一、殯葬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該條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又同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鄉(鎮、市)公立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及管理為鄉(鎮、市)公所之權責,上開設施之設置,須經縣(市)主管機關之核准,始得辦理之。
二、另查地方制度法第37條對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列有明文,有關鄉(鎮、市)公所欲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如涉及上開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者,始需經各該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
(內政部92年1月24日台內民字第0910002330號函)
 
 
點閱數:182|最後更新:100/10/28 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