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進階搜尋
:::

常見Q&A


鄉(鎮、市)公所於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訂定公立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得向民眾收取管理費

發佈日期:100/10/28
一、查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以收取之管理費設立專戶,專款專用。其立法意旨為免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因故荒廢管理維護工作,損及消費者權益,爰明定經營者應以收取管理費設立專戶,專款專用於管理維護工作,合先敘明。
二、貴轄鄉(鎮、市)公所於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明定公立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得向民眾收取管理費乙節,經查本條例並無相關規定,惟基於收取管理費之目的係用於管理維護上開設施,宜請相關公所本於專款專用之精神辦理。
(內政部97年9月23日台內民字第0970155238號函)
 
 
點閱數:257|最後更新:100/10/28 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