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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會為殯葬管理條例未明文定義殮、殯、奠、祭之內容,無相關儀式認定標準,衍生諸多困擾,函請釋疑乙案

發佈日期:100/10/28
一、查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殯葬設施:指公墓、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第3款規定:「殯儀館:指醫院以外,供屍體處理及舉行殮、殯、奠、祭儀式之設施。」第7條規定:「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第13條規定:「殯儀館應有下列設施:一、冷凍室。二、屍體處理設施。三、解剖室。四、消毒設備。五、污水處理設施。六、停柩室。七、禮廳及靈堂。八、悲傷輔導室。九、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十、公共衛生設備。十一、停車場。十二、聯外道路。十三、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第55條規定:「殯葬設施經營業違反第7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或未依核准之內容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經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意即,殯儀館為殯葬設施之一種,專供屍體處理(如冰存、洗身、換穿壽衣、化妝)及殮、殯、奠、祭等之治喪場所,其設置須檢附相關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違反者依前開規定裁處,合先敘明。
二、有關殮、殯、奠、祭之定義(參考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如下:
「殮」-為死者更衣入棺,如「入殮」。大殮,係指把死者放進棺木裡,釘上棺蓋的禮節。
「殯」-稱已入殮而仍停著未葬的靈柩。出殯,指辦喪事時,將靈柩移到埋葬或安厝的地方。
「奠」-祭獻,用祭品祭祀神明或亡魂。
「祭」-拜祀祖先、鬼神。
三、綜上所述,如某特定場所係以營業為目的,專供不特定人為上開屍體處理及殮、殯、奠、祭使用者,得認定為經營殯儀館,即有殯葬管理條例第7條及第55條罰則之適用。至有關政商名流在學校、飯店、私人場所等非殯儀館之場地辦理相關治喪活動,如非專供殯葬相關目的或營業使用,尚無殯葬管理條例之適用,應回歸該場所之目的事業主管法規及其相關使用管理規定。
(內政部98年6月17日台內民字第0980111993號函)
 
 
點閱數:266|最後更新:100/10/28 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