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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山坡地,經變更為「殯葬設施用地」後設置殯葬設施,是否受面積需達10公頃以上之限制

發佈日期:100/10/28
查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之非都市土地,經依法辦理使用分區編定,依規定容許建築者。二、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已完成細部計畫,其使用分區可供建築者。…」於92年3月26日修正上開辦法為「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並刪除該條文其修正說明略以:「關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山坡地辦理開發建築應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循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程序劃定為可供建築之分區,並完成細部計畫。因此,本辦法有關刪除開發許可之規定,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山坡地辦理開發建築並無影響。」可供參考。是本案貴府函詢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山坡地,經變更為「殯葬設施用地」後設置殯葬設施,是否受面積需達10公頃以上之限制乙節,建築法令尚無殯葬設施用地面積限制之相關規定;惟尚涉關貴縣都市計畫有關規定,建請逕洽貴府都市計畫主管單位表示意見。
(內政部98年4月3日台內民字第0980065761號函)
 
 
點閱數:187|最後更新:100/10/28 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