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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縣○○鄉第21公墓公園化土葬區申請啟用案,因墓區間道部分不符合殯葬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如何裁處

發佈日期:100/10/28
查殯葬管理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公墓之墓道,分墓區間道及墓區內步道,其寬度分別不得小於4公尺及1.5公尺。同條例第18條規定,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完竣,應備具相關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並將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及設置者之名稱或姓名公告後,始得啟用。本案部分墓區間道僅3.5公尺,不符合「墓區間道寬度不得小於4公尺」之規定,請貴府依同條例第18條規定本於權責核處。
(內政部97年8月25日台內民字第0970127739號函)
 
 
點閱數:181|最後更新:100/10/28 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