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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於其會館內供不特定人舉辦追思音樂會,是否屬殮、殯、奠、祭儀式

發佈日期:100/10/28
查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殯葬設施:指公墓、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同條第3款規定:「殯儀館:指醫院以外,供屍體處理及舉行殮、殯、奠、祭儀式之設施。」且同條例第13條規定:「殯儀館應有下列設施…七、禮廳及靈堂。…」準此,靈堂係屬殯儀館設施之一部分且密不可分,從事與殮、殯、奠、祭儀式相關業務,應適用殯儀館設置之相關規定,故私人或團體不得單獨申請設置、經營靈堂業務,本部業以93年2月26日台內民字第0930003039號函釋在案。有關貴府所詢○○股份有限公司於其○○分公司會館內供不特定人士舉行追思音樂會使用,該場所雖未涉放置大體、棺木或骨罐,惟如涉有舉行奠祭等儀式,按其使用情形仍屬靈堂或禮廳性質,均屬殯儀館相關業務,其設置、經營應受本條例之規範。本案請貴府查明後依上開規定本諸權責自行核處。
(內政部98年2月9日台內民字第0980023208號函)
 
 
點閱數:236|最後更新:100/10/28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