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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處函詢有關「靈堂」之定義及其設置或使用是否受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之規範乙案

發佈日期:100/10/28
一、查本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殯葬設施:指公墓、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同條第3款規定:「殯儀館:指醫院以外,供屍體處理及舉行殮、殯、奠、祭儀式之設施。」且同條例第13條規定:「殯儀館應有下列設施…七、禮廳及靈堂。…」準此,靈堂係屬殯儀館設施之一部分且密不可分,從事與殮、殯、奠、祭儀式相關業務,應適用殯儀館設置之相關規定,故私人或團體不得單獨申請設置、經營靈堂業務,本部業以93年2月26日台內民字第0930003039號函釋在案,合先敘明。
二、按本條例對禮廳及靈堂並未定義,實務上靈堂係供喪家安置亡者靈位舉行祭拜之設施,禮廳係供喪家舉行奠禮(即一般所稱告別式)之設施。有關貴處所詢殯葬服務業於其營業場所或住宅附設靈堂供不特定人士舉行奠祭及告別式使用,該場所如未涉停放、處理遺體或停柩,惟供不特定人士舉行奠祭等儀式,按其使用情形仍屬靈堂或禮廳性質,均屬殯儀館相關業務,其設置、經營應受本條例之規範。另該場所非供不特定人士使用或營業使用,僅係喪家於自用住家設置亡者牌位供拜飯之用,係屬民間傳統殯葬禮俗範疇,本條例並未規範,自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內政部97年8月14日台內民字第0970125162號函)
 
 
點閱數:320|最後更新:100/10/28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