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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財團法人○○教會申請設置骨灰(骸)存放設施,請准免受開發面積10公頃限制規定

發佈日期:100/10/28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2條之1規定,「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其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有興闢公共設施、公用事業、慈善、社會福利、醫療保健、教育文化事業或其他公共建設所必要之建築物,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審議規範核准者。......」,查有關殯葬設施設置審議規範,前經本部94年5月11日台內民字第0940004605號函釋在案,本案仍請貴府依上開函釋本諸權責核處。
(內政部96年12月18日台內民字第0960196129號)
 
 
點閱數:256|最後更新:100/10/28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