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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寶塔申請增建地上第5至第7樓計畫案,得否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限制之疑義

發佈日期:100/10/28
一、查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 興闢公共設施、公用事業、……,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為加強坡地保育,並兼顧喪葬設施之供需情形,本部經專案研議後,曾於90年5月30日以台(90)內民字第9065083號函示:「新設公墓及靈(納)骨堂(塔)原則上不准免適用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3條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之限制」核處原則在案;惟類此山坡地開發興建殯葬設施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報請本部核准免受不得少於10公頃限制之案件,如係於90年5月30日以前已依規定完成環評報告、水保計畫,且無違規情形,經縣(市)政府正式受理並進行實質審查中者,得予續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擬核准其設置者,得重行報部認定其是否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之限制,本部前於91年8月29日以台內民字第0910066782號函釋在案。
二、另本部前於92年6月10日以台內民字第09200048981號函釋略以,查「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已於92年3月26日發布修正為「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原第3條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之限制規定業經刪除,納入同日修正發布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2條之1規定:「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其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興闢公共設施、公用事業、慈善、社會福利、醫療保健、教育文化事業或其他公共建設所必要之建築物,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審議規範核准者。……」惟經評估,殯葬設施之需求情形並未改變,為持續加強山坡地之保育,本部原定之核處原則仍有賡續施行之必要,有關前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2條之1第3款所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審議規範」,請依本部90年5月30日台(90)內民字第9065083號函之核處原則辦理。本案如係於90年5月30日以前已依規定完成環評報告等且無違規情形,經貴府受理並進行實質審查中者,得予續行審查;並審查符合規定擬核准其設置者,自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2條之1第3款規定,本諸權責自行核處。
(內政部94年5月11日台內民字第0940004605號函)
 
 
點閱數:334|最後更新:100/10/28 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