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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於貴縣○○鄉設立○○墓園,適用殯葬管理條例第6條疑義

發佈日期:100/10/28
按殯葬管理條例第6條但書規定:「山坡地設置私立公墓,其面積不得小於5公頃」之意旨,係為保育水土資源,減免災害,促進土地合理利用,而防止小面積零亂設置公墓,以維護自然景觀。故其墓地最小土地面積之計算,原則指毗連之土地而言。但申請設置公墓之土地如為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分隔,惟以整體開發為前提,其公墓應有之設施共用無不便,整體管理亦無困難者,該土地視同完整連接,其面積得合併計算。
(內政部92年11月18日台內民字第0920068554號函)
 
 
點閱數:198|最後更新:100/10/28 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