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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興闢公共設施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其面積少於10公頃之殯葬設施事業計畫之審議規範

發佈日期:100/10/28
一、為加強山坡地保育,並兼顧喪葬設施之供需情形,本部經專案研議後,曾於90年5月30日以台(90)內民字第9065083號函示:經依據統計分析,目前各項喪葬設施需求情形為:納骨堂(塔)供給充裕、火化場、殯儀館供給不足、土葬墓地雖供給吃緊,但耗用土地資源較多。有關於山坡地開發設置喪葬設施,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報請核准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之限制案,茲依前述需求訂定處理原則如下:
(一)申請設置殯儀館及火化場,如經查明無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山坡地不得開發建築之情形者,得申請核准免適用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3條開發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之限制。
(二)新設公墓及靈(納)骨堂(塔)原則上不准免適用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之限制,如有地區性供給不足,且無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山坡地不得開發建築之情形者,得個案考量並嚴格審核。自上開核處原則確立以來,本部均切實依上開核處原則審核該類案件,合先敘明。
二、查「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已於92年3月26日發布修正為「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原第3條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之限制規定業經刪除,納入同日修正發布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2條之1規定:「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其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興闢公共設施、公用事業、慈善、社會福利、醫療保健、教育文化事業或其他公共建設所必要之建築物,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審議規範核准者。……」惟經評估,殯葬設施之需求情形並未改變,為持續加強山坡地之保育,本部原定之核處原則仍有賡續施行之必要,有關前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2條之1第3款所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審議規範」,請依本部90年5月30日台(90)內民字第9065083號函之核處原則辦理。惟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5條有關山坡地不得開發建築之相關規定業經刪除,納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9條之1規定,併予敘明。
(內政部92年6月10日台內民字第09200048981號函)
 
 
點閱數:222|最後更新:100/10/28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