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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墳墓同時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規定時之處罰適用疑義

發佈日期:100/10/28
按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所謂法定罰鍰最高額之比較,應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規定做為比較之基準,至於處罰後之後續效果規定應不在比較之列。本案民眾於公墓內施設墳墓同時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相關處罰規定分別為同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及第58條,其中第57條及第58條之罰鍰上限均為新臺幣30萬元,較第56條規定之10萬元為高;另就首揭法條但書規定觀之,第58條規定之罰鍰下限較第57條規定之罰鍰下限為高。至於罰鍰較輕之同法第56條之處罰規定,雖未明顯適用,但處罰效果應已涵蓋於較重之處罰中,應視同亦已適用,故如其餘較輕之處罰規定之法規,繼處罰之後設有其他後續之效果規定,當可視同已處罰,而繼續適用。準此,貴府於依第58條規定處罰後,尚得依同法第56條規定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之。
(內政部95年3月30日台內民字第0950056318號函)
 
 
點閱數:183|最後更新:100/10/28 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