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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於禁葬公墓區內未經核發埋葬許可證明埋葬先祖一案

發佈日期:100/10/28
查殯葬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前段規定:「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公墓不得收葬未經核發埋葬許可證明之屍體」。復查公墓之「禁葬公告」,係主管機關為公立公墓經營、管理之需而為之,殯葬管理條例就「公墓禁葬」事宜,並無相關規範或限制,本部94年3月31日台內民字第0940003501號函業已敘明。再查殯葬管理條例對禁葬公墓區內之埋葬行為,並無處罰明文。至本案案內鄉民於禁葬公墓區內未經核發埋葬許可證明埋葬先祖,若貴縣認有處罰之必要,得於貴縣之自治條例中明文規定。
(內政部95年1月6日台內民字0950009803號函)
 
 
點閱數:196|最後更新:100/10/28 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