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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骨灰未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之情形,其相關規範滋生疑義乙案

發佈日期:100/10/28
按殯葬管理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骨灰除本條例或自治法規另有規定外,以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為原則。」其立法意旨係考量因宗教、信仰、習俗等不同因素,尚有存放於家中或其他非骨灰(骸)存放設施等情形,故規定骨灰以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為原則,但不以此為限,如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有必要規範時,得於自治法規明定。至於如有設置墳墓或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事實者,按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殯葬設施係指公墓、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設置上開殯葬設施應依殯葬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辦理,違反上開規定者,貴府自得依殯葬管理條例第55條規定處罰之。
(內政部93年8月31日台內民字第0930007785號函)
 
 
點閱數:339|最後更新:100/10/28 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