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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殯儀禮品有限公司申請設立許可之疑義?

發佈日期:100/10/06
一、殯葬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殯葬服務業分殯葬設施經營業及殯葬禮儀服務業,同條例第38條規定,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經濟部為配合上開規定,爰於92年6月30日經商字第09202136860號函「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增修代碼內容」,增列「JZ99141殯葬設施經營業」及「JZ99151殯葬禮儀服務業」等2項,並刪除「JZ99040殯葬服務業」項目,○○殯儀禮品有限公司係屬92年7月1日以後申請設立之殯葬服務業,惟其究係擬申請設立殯葬設施經營業或殯葬禮儀服務業,抑或2項均擬申請設立許可,宜請申請者釐明後,依「殯葬服務業申請許可(備查)事項及應備文件」規定申辦設立許可。


二、依公司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自90年11月14日起,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亦即,除許可業務外,其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本案○○殯儀禮品有限公司須經貴府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加入公會,始得經營殯葬服務業;至該公司另行登記「F206060祭祀用品零售業」等其他營業項目,並提供非屬殯葬管理條例規範之服務,該部分無須經殯葬主管機關審查許可。


三、殯葬服務業申請許可(備查)事項及應備文件第12項「殯葬禮儀服務能力、人力配置及主要設備機具等」,係為供主管機關瞭解該業者是否具承攬處理殯葬事宜之能力,並掌握所轄殯葬服務業提供服務之狀況,貴府得視實際需要,要求申請者敘明各部門分配人數及工作內容。

(內政部92年10月14日台內民字第092007937號函)

 
 
點閱數:269|最後更新:100/10/06 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