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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供家族存放骨灰(骸)之家族式納骨間(設施)應如何處理疑義?

發佈日期:100/10/28
一、查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殯葬設施:指公墓、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同條第5款規定:「骨灰(骸)存放設施:指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納骨牆或其他形式之存放設施。」第7條規定:「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同條例第55條規定:「殯葬設施經營業違反第7條第1項或第31條規定,未經核准或未依核准之內容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經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第1項)……。前項處罰,無殯葬設施經營業者,處罰設置、擴大、增建或改建者;無設置者,處罰販售者。(第2項)。」;次查同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骨骸起掘後,應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同條例第56條規定:「違反第22條第1項規定者,除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二、本條例對殯葬設施之定義並無所稱「家族式納骨間(設施)」,本案請貴府就其事實認定究為「未經核准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抑或為「骨骸起掘後未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請本諸權責核處之。

三、至所建構造物倘違反建築法或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仍請依本部95年7月13日台內民字第0950104437號函處理。
(內政部95年10月24日台內民字第0950156539號)
 
 
點閱數:196|最後更新:100/10/28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