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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鎮「○○納骨塔」擬規劃變更為專門存放動物遺骸之「寵物納骨塔」疑義?

發佈日期:100/10/28
按殯葬管理條例規範之殯葬設施係為處理人之遺體,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5款規定,骨灰(骸)存放設施:指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納骨牆或其他形式之存放設施。所稱「其他形式之存放設施」,係指除納骨堂(塔)、納骨牆外,依法設立供存放人之骨灰(骸)之其他形式存放設施均屬之。
(內政部95年5月17日台內民字第0950084424號函)
 
 
點閱數:177|最後更新:100/10/28 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