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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俗稱「家族式墳墓」之性質及處罰依據疑義乙案?

發佈日期:100/10/28
一、查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殯葬設施:指公墓、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同條第5款規定:「骨灰(骸)存放設施:指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納骨牆或其他形式之存放設施。」第7條規定:「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違反上開規定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即有本條例第55條第1項罰則之適用;次查本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骨骸起掘後,應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違反者應依本條例第56條第1項處罰。
二、本條例對殯葬設施之定義並無所稱「家族式墳墓」,本案請貴府就其事實認定究為「未經核准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抑或為「骨骸起掘後未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請本諸權責核處之。
(內政部94年12月14日台內民字第0940009093號函)
 
 
點閱數:213|最後更新:100/10/28 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