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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設立許可業者藉『家屬自辦』名義,係違法行為,將加強查察管理

發佈日期:102/05/25
一、依據市府102年5月2日府民治字第1025311351號函辦理。
二、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條,有關直轄市、縣(市)公立殯儀設施設置、經營及管理,及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行為之處理等事項,係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權責。
三、同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
四、同條例第84條規定,違反第42條第1項規定經營殯葬服務業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五、綜上,若有未經設立許可之業者,以家屬自辦名義租借公有殯葬設施,從事殯葬服務商業行為,本所將依前開規定加強殯葬設施之租借管理,以保障合法業者及消費者權益。
 
 
點閱數:187|最後更新:102/05/25 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