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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准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於核准後1年內施工,但未能於開工5年內完工,該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是否有效

發佈日期:102/06/04
一、依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殯葬設施經核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除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延長者外,應於核准之日起1年內施工,並應於開工後5年內完工。逾期未施工者,應廢止其核准。
二、另依第73條第2項規定,殯葬設施經營業未於開工後5年內完工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完工;屆期仍未完工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核准。
案例:某私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於87年經核准設置,並依當時規定於1年內施工,但未能於開工後5年內完工,按其核准當時雖未規範應於開工後5年內完工,惟依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本條例第73條第2項已明定相關裁處之規定。為免該設施開工後延宕未完工,致該准考量條件已有變動,恐發生有損公共利益之情事,有必要督促其儘速完工,基此,主管機關經審酌個案事實,應令其限期完工,倘逾期仍未完工者,按本條例第73條規定裁處,如違反情節重大,並得廢止其核准。
 
 
點閱數:175|最後更新:102/06/04 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