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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業者應依內政部公告之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消費者簽約

發佈日期:102/06/17
一、依據嘉義市政府102年6月4日府民治字第1021202356號函辦理。
二、查殯葬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殯葬服務業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簽訂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殯葬服務業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或交付消費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消費者訂約」及同法第88條規定「殯葬服務業違反第48條、第49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次查內政部於95年6月27日、95年6月29日分別公告「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附件),是以業者須依據上述法令規定於提供或服務時,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可於市府民政處「殯葬業務資訊」網頁或內政部民政司網站查閱),且契約必須符合前揭內政部公告規定。
 
相關檔案
「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等.pdf
 
點閱數:741|最後更新:102/06/17 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