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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09年9月15日殯葬業者座談會決議事項,自109年10月1日起先行試辦

發佈日期:109/09/30
上揭會議決議事項如下:
一、 禮廳租借請於上班時段(08:00~17:00)傳真或臨櫃填寫租用申請單和切結書(環境清潔及交通管理),並與本所櫃台人員電話或當面確認後方完成租用程序;搭棚區借用亦同。
二、 當日無人使用的禮廳,如須臨時租用,最遲於中午12點前於服務台完成申請手續始可使用。
三、 禮廳使用標準以3小時為一場,間隔2小時為原則,包含1小時拆卸及1小時進場佈置,惟協調縮短時間者,須簽立跨越場次時間同意書,並由交接場次者自行清理環境。
四、 禮廳佈置規定:
(1) 隔日有第一場告別式者,前日下午有租廳申請,則可提前於中午12點後開始佈置;若下午沒租廳,則於13時30分起佈置。
(2) 隔天有辦理告別式場,晚上19點以後不開放該禮廳租借;但租用告別式禮廳之前晚已有出租同一禮廳者,若仍執意租用該禮廳者,須切結等該晚上租廳者使用完成後方可佈置。
(3) 禮廳申請租用若為9~12或10~13時段者,如有較早場次申請(如4~7或5~8),仍應等較早場次者結束後才能佈置。
(4) 使用禮廳除內部可搭設相關必要設施外,禮廳外佈置物品請依走廊邊排列整齊,避免影響民眾通行。禮廳佈置嚴禁使用投射燈及其他高耗能電器設備,以維護安全。
 
 
點閱數:190|最後更新:109/09/30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