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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加強宣導有關業者應訂定書面契約,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提供消費申訴管道資訊

發佈日期:110/01/20
依據殯葬條例49條:「殯葬服務業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簽訂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殯葬服務業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或交付消費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消費者訂約」辦理。

相關內政部書面契約消費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可記載事項,可至嘉義市政府全球資訊網/民政處網頁/殯葬業務專區/殯葬消費專區(https://civil.chiayi.gov.tw/cl.aspx?n=369)或內政全國殯葬入口網下載。
 
相關檔案
嘉義市政府民政處/殯葬業務資訊
 
點閱數:151|最後更新:110/01/20 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