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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內政部「殯葬服務業跨縣市辦理主事務所變更登記及申請殯葬服務業許可等處理順序」一案

發佈日期:103/04/03
一、依據內政部103年3月27日台內民字第1030125136號函辦理。
二、關於殯葬服務業跨縣市辦理主事務所變更登記及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申請殯葬服務業許可等處理順序,略述如下:
(一)該業者先向(變更後)該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獲准後,由該業者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主事務所地址變更登記。
(二)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該業者辦理前述之事項完竣後,請該管直轄市、縣(市)通知該業者原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檢附相關函文內容,惠請各業者依來函規定辦理。
 
相關檔案
內政部函.pdf
 
點閱數:626|最後更新:103/04/03 0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