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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高雄市立殯葬設施收費標準」修正案

發佈日期:103/04/03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103年3年26日高市府民殯字第10370291000號函辦理。
二、高雄市公立殯葬設施收費標準自101年12月24日發布施行,因部分條文之文字在適用上產生疑義,並有規範不足之情形,爰予修正,以維規費收取之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該收費標準之部分修正條文於103年3月21日刊登於本市政府公報,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之規定,自103年3月23日起發生效力。
三、修正條文包含第2條、第5條、第10條、第13條、第14條。
四、檢附相關函文內容,惠請各業者依來函規定辦理。
 
相關檔案
高雄市政府函.pdf
 
點閱數:656|最後更新:103/04/03 0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