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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內政部「104年3月26日召開『醫院太平間設暫時牌位區之可行性及適法性研商會議』紀錄1份」函1份

發佈日期:104/05/21
一、本案係有關內政部「104年3月26日召開『醫院太平間設暫時牌位區之可行性及適法性研商會議』紀錄1份」函1份。
二、會議結論結論如下:
(一)在106年6月30日前,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仍能繼續使用。
(二)依殯葬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醫院不得設置殮、殯、奠、祭設施,擺設靈位牌位既為奠祭儀式之一環,依上開規定,自106年7月1日起即不得設置。
(三)有關業者所提若醫院太平間不得設立牌位區,導致醫院遺體入殯儀館,館內冷藏設施可能會有無法負荷的情形,請地方政府於106年7月1日前因應改善。
 
相關檔案
醫院太平間設暫時牌位區.pdf
 
點閱數:1,884|最後更新:104/05/21 1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