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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有關殯葬設施適用臺灣省喪葬設施設置管理辦法及殯葬管理條例啟用規定疑義1案」函1份

發佈日期:104/08/04
一、依內政部104年7月28日台內民字第1040426679號函辦理。
二、來函釋疑略述如下:
(一)有關81年2月8日後殯葬設施依法社置完竣,違反原辦法啟用規定,其是否得販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以及是否需依本條例有關殯葬設施設置完竣後,應向主管機關辦理殯葬設施啟用之行政法義務並無改變。
(二)殯葬設施如係於91年7月19日後使設置完成者,其辦理啟用殯葬設施,自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
 
 
點閱數:185|最後更新:104/08/04 14:15